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办法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3-10-1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含修缮)的监督,推行科学决策,规范监督行为,明确操作程序,促进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基建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内控管理的实施意见》(连工贸校〔2019〕79号)、《学校“公开、公平、公正”工作事项报备报结监督办法》(连工贸纪〔2023〕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指学校投资的土建工程、改扩建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等。

学校基建项目实施部门应按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向市财政和招标办报告并经审核后,经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招标。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由分管后勤领导同意,再进行实施。

第四条学校纪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招(议)标、发包、施工、竣工等环节进行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监督:

(一)了解掌握工程基本情况,查验相关资料;

(二)对重要业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开展随机监督。

第五条 学校纪委主要监督内容:

(一)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临时增加或更改的项目是否有党委会记录;

(二)工程项目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或议标,对工程预算拟定的合规、合理性,招(议)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工程项目廉政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四)申请修缮建设项目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报告,是否报相关领导审批实施,超过“三公”报备规定数额的,是否履行报备报结手续;

(五)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技术参数是否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是否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内容;是否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六)施工队伍的选定、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合规;

(七)工程建设项目签证是否齐全、真实;隐蔽工程是否及时验收,工程量是否准确;

(八)工程变更是否合理合规,资料是否齐全;

(九)参与工程建设用材的询价及确定;

(十)会同财审处监督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为便于监督,学校后勤管理处或承办部门应及时将下列文件和资料复印件送学校纪委备案:

(一)学校及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相关资料;

(二)中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评审过程打分表以及施工合同;

(三)设计变更资料、施工过程的签证资料;

(四)工程质量检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五)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学校纪委在对工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政策依据和行为的合规性不够明确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专家提出咨询和请示;

(二)对正在实施的项目出现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报分管后勤管理校领导,暂时予以中止,待确认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再恢复实施;

(三)对已经实施完毕但并非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向施工队伍明确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监督执行;

(四)对涉嫌构成违纪违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