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学校纪委为推动学校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针对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以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处、科级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作出提醒,提出要求。
第四条约谈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坚持分级约谈,突出主体责任落实。
第五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和领导班子以及纪委副书记。被约谈人指学校处、科级干部。
第二章约谈类型和方式
第六条约谈类型
(一)警示性约谈。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从业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二)提示性约谈。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干部,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廉洁从业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履职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七条警示性约谈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被司法机关直接查处或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发生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
(三)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案件的。
(四)对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贯彻、不部署、不落实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业务范围内所管理干部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七)对监督部门检查和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八)发生侵害员工利益行为或群众利益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群体上访的。
(九)对收到的举报后压信不交、私自存放、擅自处理或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举报内容的。
(十)对问题线索压而不查、查而不处或处理偏轻导致被司法机关查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一)发现问题线索不报告移交,或违反重大案情上报有关制度瞒案不报,或指使、授意他人隐瞒案情的。
(十二)信访件较多或群众反映较大的以及上级和学校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
(十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满意度较低或年度综合考核为“一般”的。
(十四)其他需要警示性约谈的。
第八条提示性约谈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未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作专题研究、不作安排部署的、未进行检查考核或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
(二)未认真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不能主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不能严格执纪的。
(三)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及时贯彻和落实的。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抓作风建设不坚决的。
(五)职责范围内廉洁风险排查分析不到位或未制订防控措施的,或对职责范围内廉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不清楚、不了解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纠正的。
(七)对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和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行动不积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八)对收到的举报和发现的问题线索没有及时报告移交的。
(九)未按时、如实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十)本人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职工有反映的。
(十一)其他认为需要提示性约谈的。
第九条沟通性约谈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未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具体、责任分解不明确的。
(二)未认真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主动性不够,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三)其他需要沟通约谈的。
第十条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约谈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约谈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校纪委组织进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科级干部,学校纪委组织约谈,由校分管领导约谈并将谈话记录报纪检室处备案。
第十二条由学校纪委组织约谈的,约谈人为校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班子或纪委副书记约谈,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人、约谈主题和对象。由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也可由纪检室提出,报学校纪委批准。
(二)做好约谈前的准备。纪检室事前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向约谈人进行汇报,并根据约谈人要求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纪检室提前发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通知书,将约谈人、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四)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进行汇报,作出说明。约谈过程中,要做好约谈记录。
(五)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纪检室形成约谈情况书面材料及登记表,呈报约谈人审阅和签字,及时归档。
(六)提出整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本人或所在部门整改的问题,由纪检室发出整改通知书,原则上要求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其他人员的约谈,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约谈要求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
(二)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从业、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
(四)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违规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连工贸纪
2023年7月3日